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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安徽淮南村民顾小虎(化名)反映,他开小货车去加油站购买柴油给农机加油,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为由,暂扣车辆并处罚金3万元。为交罚款,他卖掉田中水稻后又借了1.2万元。
律师认为,此事件或存在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的情况,有关部门在处罚时应兼顾比例和适当原则。
村民开货车买柴油给农机加油,被罚款3万元
顾小虎提供的淮安市交通运输局所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显示,因其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8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部门决定对运输车辆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11月2日至12月2日,后又延长至12月31日。
顾小虎称,他12月9日向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了3万元罚金,其中1.8万元是卖水稻的钱,另外1.2万元是向同村村民及村支书借的。这样,他才拿回被暂扣的车辆。
交通执法部门:获许可的车辆才能拉运危险品柴油
律师:法律法规或适用不当,处罚应兼顾比例和适当原则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此事件或存在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的情况,有关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兼顾比例和适当的原则。
林小明说,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柴油具有易燃性质,因此被归类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小货车拉载柴油可能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另外,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林小明认为,此事件或存在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的情况。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前述《条例》明确“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但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实际情况,该农户拉载少量柴油自用并不适用该条例,因此,此次暂扣该农户车辆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林小明还认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明确了“载运小量危险货物时运输条件的豁免”等相关内容,因此,该农户拉载柴油的数量和使用性质应当适用怎样的处罚,还需根据当地更为具体的规定进行细化,并在处罚时兼顾比例和适当等原则。